
7.1 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應實時關注地市建筑物建設情況,做好信源接入相關準備。在收到通建辦信源接入需求通知書后,應對照建筑物通信應用場景,及時完成光通信、移動通信接入。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不得為未取得接入公網通知書的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進行信源接入。
7.2 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完成光通信、移動通信接入后,應書面報送當地通建辦,反饋接入時間、容量等信息。
7.3 各地市通建辦對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信源接入情況進行監督,并匯總信息。因地市基礎電信企業未及時接入信源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投訴事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將按照相關規定對涉事基礎電信企業進行查處。
8.1 通建辦定期獲取相關建設規劃信息,篩選出新建建筑物清單,對新建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規劃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發現未將通信基礎設施納入規劃的,及時反饋地市住建、規劃等部門,并要求補充完善。審核通過的,將相關信息導入廣東省通信建設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通管平臺”),并推送至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
8.2 圖審機構完成圖審后,應將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的設計情況報當地通建辦,通建辦應將通過設計圖審的項目相關關鍵信息(包含建設規模、機房數量與位置等)及時導入通管平臺,信息導入后推送至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并發送信源接入提示信息。
8.3 檢驗檢測機構收到檢驗檢測進場需求后,應向當地通建辦同步相關信息,并在開展現場檢驗檢測前1天告知通建辦進場時間。通建辦結合當前工作計劃可安排人員到場旁站,嚴禁非通建辦人員頂替開展監督、查驗等工作。發現非通建辦人員頂替的,由省通信管理局追究相關通建辦責任。
8.4 通建辦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應完善通管平臺數據信息,向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推送信源接入需求、發送信源接入通知書;各地市基礎電信企業應當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方(人)前完成各類信源接入。
9.1 老舊小區(建筑物)改造項目涉及的通信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可參照本指南實施,由產權方或使用方進行改造、升級,完成建筑物配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及竣工驗收,并向屬地通建辦提交驗收備案申請。
9.2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9.2.1 相關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已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繼續實施;已發起驗收備案申請的,按照原地市相關要求繼續實施;未發起驗收備案申請的,按本指南完善相關資料后再發起申請。
9.2.2 各地市住建局、通建辦可結合地方實際,參照本指南修訂地市相關政策文件、流程。